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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首都機場不當得利:收50元民航發展基金違法



律師告首都機場不當得利

認為收50元民航發展基金違法上午開庭 記者發現 機場十四年超百億費用納入營業收入

找代辦貸款業者申辦信貸的疑問林峰在法院門前向記者出示起訴書和行程單林峰在法院門前向記者出示起訴書和行程單


攝/記者吳海浪

法制晚報訊(深度記者 杜雯雯)律師出差買機票,被收50元民航發展基金,認為這筆費用屬於不當得利,起訴首都機場返還。今天上午,北京律師林峰訴首都機場“不當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順義法院開庭審理。

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一名工作人員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航發展基金是由航空公司代收,機場並未收取該筆費用。

法晚記者瞭解到,民航發展基金前身為機場建設費。法晚記者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官網發現,從2001年至2014年這14年間,共有101億元機場建設費被計入該公司經營收入中,但關於這筆巨資的具體支出明細卻鮮有提及。

中央黨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記者表示,機場的營業收入和收費性收入應該是兩條線,不應當把民航發展基金計入到機場的營業收入中,同時,該公司有責任向社會公佈具體支出明細。

律師起訴告首都機場 要求返民航發展基金

7月17日,北京易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櫃臺購買機票,機票中包含瞭50元民航發展基金。

林峰認為機場收取民航發展基金屬於不當得利,相關部門收取該筆費用沒有依照法定聽證程序進行,涉嫌違法。

隨後他起訴首都機場,要求返還50元民航發展基金。

林峰告訴記者:“我當時問是什麼單位收取的民航發展基金?客服人員隻說民航有規定,由航空公司和首都機場代收,統一上繳,民航總局再返給首都機場一部分。”

林峰認為,首都機場作為經營者,交易應公平、合理,其收取民航發展基金,損害瞭消費者的合新北瑞芳汽車貸款法權益。

庭審爭議被告:銷售方代收與首都機場無關

上午9時,該案在順義法院天竺法庭開庭審理。原告林峰出庭,被告首都機場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在法庭調查階段,首都機場與收取的這5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是否有關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機場購票櫃臺買的機票,售票人員當時也告知這50元民航發展基金是航空公司和機場代收。

首都機場代理律師稱,根據2012年財政部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首都機場並不是收取該筆費用的主體機構,負責售票的銷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這50元民航發展基金的主體。“在民航發展基金的收費環節,首都機場並未參與,林峰起訴首都機場‘告錯瞭對象’。”

對於被告的答辯意見,林峰並不認可。

“首先來講,2012年財政公教人員貸款額度部印發的暫行辦法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聽證會、向社會征求意見等程序,本身就違法,不足以作為被告的依據。”林峰說。

原告:機場收到大筆建設費返還

林峰在法庭說,“我在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報裡發現,首都機場收到返還的民航發展基金,並且金額巨大,因此不能說明首都機場與該筆費用毫無關系。”

對於首都機場年度財報中的機場費收入,被告代理人認為,“財報中體現的機場費是財政補貼,是由國傢財政部門統一劃撥。本案應該圍繞50元民航發展基金與首都機場是否有關展開討論,其餘部分不屬於本案范疇。”

開庭半小時後,法官宣佈休庭。

相關回應機場:該筆費用系航空公司代收

針對林峰的起訴,8月27日,首都機場法律事務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不存在首都機場收取這筆費用的概念。”

該人稱:“收取該筆費用,是按照財政部2012年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來執行的,是有依據的,不屬不當得利。”

上述工作人員還告訴法晚(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民航發展基金是由各個航空公司收取,並且由航空公司上交民航局清算中心,清算中心交財政部進入到中央國庫。”

民航總局:規定非我局制定

除向順義法院提起訴訟,林峰還就該筆費用的收取依據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信息公開。

8月6日,林峰收到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書面回復。

這份落款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的書面回復稱:《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你所申請的信息不屬於我局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

林峰表示:“盡管這個暫行辦法不是民航局印發的,但跟民航局和機場是密不可分的。”

林峰告訴記者,他將繼續向國傢財政部發出申請公開民航發展基金收費依據的信函。

記者發現官網顯示14年間機場費收益101億

法晚(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登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在其公佈的業績報表中發現,民航發展基金仍被稱為“機場費”。

在首都機場2014年的業績報表中,營業收入為76.55億元人民幣,其中“民航發展基金”的單項收入為10.91億元,占總營收14.25%。報表顯示,其稅後凈利潤為13.91億元,其中“機場費”收入占其利潤收入的將近80%。

該公司業績報表還顯示:“根據過往經驗,從民航局收到款項以及管理層的最佳估計,本公司按照民航局收取的出港旅客的機場費總額以48%的比例確認本年度的機場費收入,該確認方式與以前年度一致。”

記者在官網公佈的2001年至2014年14年的年度業績公告數據中發現,其歷年的“機場費”都列入“航空性業務營收計算到機場的總營收”項目當中。

2011年的業績顯示,當年機場建設費收入突破10億元大關,此後每年的“機場費”都突破10億元。

記者統計發現,從2001年公佈機場建設費收入數據以來,首都機場14年的機場建設費的收入累計達101.63億元。

專傢觀點機場作為上市公司機場費支出應公開

中央黨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記者表示,“機場公司盈利和收費收入是兩條線兩本賬,一個是股民相不相信、買不買你的股票,另一個是老百姓是不是掏瞭冤枉錢,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錢,不能混到一起。”

蔡霞指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是財務公開透明,首都機場本身的財報裡應該把這48%的收支去向透明化。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大傢交瞭錢,是要享受到機場發展和建設的成果,現在這個錢用在什麼地方,做瞭哪些事,應當公開。就像對政府而言,我們交稅買的是政府公共服務,是一個道理。”蔡霞說。

除強調機場公司自身財務應當公開透明的責任,蔡霞還告訴記者,目前來說,更重要的是缺乏明晰的法定程序來聽證、質疑。“是否繼續收費,收費的依據,收費年限等問題都應當經過人大審核,同時需要有健全的程序法來保障。”蔡霞說。

相關鏈接

根據民航局和財政部的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從1992年起開征機場建設費。

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傢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其中提到機場建設費的收取標準: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

2004年9月1日,中國民航實行新的機場建設費征收辦法,即從中國境內乘飛機出行的旅客,由過去在機場辦理機場建設費繳納手續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並繳納。

財政部於2012年印發瞭《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將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並為民航發展基金。《辦法》提到,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2015年初,曾在2012年全國兩會提交建議“取消機場建設費”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民航發展基金相較於之前的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隻是換瞭一個馬甲,在征收標準、用途方面,與機場建設費沒有區別。”

稿件統籌/朱順忠 深度記者/杜雯雯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50828/1354231071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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